2008年6月1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抗震救灾 众志成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旷工救灾:情有可原 法难容情
叶雷

  在未经医院批准的情况下,女医生娄继英前往四川灾区做医护志愿者,回来后被单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。日前,娄医生表示,她将在与律师协商后,提起劳动仲裁(《重庆晚报》6月3日)。
  汶川大地震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,那个时刻,谁都想去灾区做志愿者,因此,对娄医生旷工救灾的举动,我完全可以理解。
  但情有可原,是不是意味着就可以不进行纪律处分呢?现代管理,在强调以人为本的同时,还必须坚持制度第一。任何时候,情感都不能代替制度。因此,笔者认为虽然娄医生旷工救灾情有可原,但法难容情。
  在特殊时刻,党和国家一再强调“立足本职做贡献”就是最大的爱国。如果我们过于强调“特殊情况特殊处理”,强调娄医生的救灾举动,而不按照制度办事,那将是一个极坏的导向。就拿娄医生当时的情况来说,她服务的有二十几名住院病人、第二天还有两个病人要手术。作为医生,在任何时刻下,都不应该擅自离岗丢下病人。
  试想一下,如果全国人民都像娄医生一样蜂拥赶去灾区,那个时候就不是去救灾了,而是变成了添乱。再说,情有可原的情况太多了,如果只要情有可原便能原谅,那么法律、制度将没有丝毫尊严可言。
  我国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规定,企业在作出除名决定前,应先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,批评教育无效的,单位才可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,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。在笔者看来,娄医生提出申请,领导没有批准,这就是教育。所以,医院开除她无可厚非。
  开除娄医生,至少会给我们带来这样几个信号:一是爱心也好,情感也罢,它不应该成为自己采取行为的决定因素,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明确的预知;二是个人救灾行为应该顾全大局,服从组织安排,有序地进行;三是局面越是危难,越应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。